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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自由

当社会本身是暴君时——约翰 密尔 #

如果让我给上面的一句再续上一句的话,“道德就是最好的幌子”则再贴切不过了。

这里要叙述的并不是社会现状,而仅仅是讨论一些个人的看法,即我们如何区分道德与法律,何如取舍道德和自由。

在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以后均简称为《秩序》)中,爱己(self love)是人性中最普遍的动力,是被作者承认的。而在另一方面,对于一种社会秩序的的建立,哈耶克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证是自由自发产生的,在这一过程中理性的作用是纠错,没有任何个人有能力凭空规划任何秩序,只有凭借整个社会在漫长的发展和试错中才渐渐产生了今天的各种秩序规则,正如《秩序》之言,“人之理性既不能预见未来,亦不可能经由审慎思考而型构出理性自身的未来,人之理性的发展在于不断发现即有的错误”。那么则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怎样先进的社会制度,其中必掺夹一方区域民族的私利于其中,就如无论技术的高低,山泉水泡出来的茶跟深井水泡出来的茶味道总归是不一样的。明确地讲便如《论自由》中所述的,“一切道德均是功利的”。

当然,这里的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做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所以说在各式的论点之上,我们似乎可以隐约看到被称之为“道德”的本来面目,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产生于人民的意志,反作用于规范本民族人民以达到促进本民族发展壮大的目的,是基于承认和保证人类社会存续的理念,并会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地纠错,一些旧的不合时宜的被剔除,一些新的符合时代的被加入,是一种被一个区域的人民所共同认可的规则并自觉遵循。

由此看来,似乎道德便是一种近乎完美的规则,甚至可以被一些地方称为柔性的法律,我们完全可以凭借道德行事,天下大同。但真的是这样吗?细细看来,有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便也是这个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道德”在一些时候成为了上层阶级统治的幌子。

人民的意志是不是全部人民的意志?

不可否认的是,一些时候我们会悲哀地发现我们的社会的人民意志很大程度上是如《论自由》中所述的一样,“所谓人民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数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认为多数的人民的意志” 也正印证了王小波所说的,习惯性的沉默代表了一种弱势,“我忽然猛省到:所谓弱势群体,就是有些话没有说出来的人。就是因为这些话没有说出来,所以很多人以为他们不存在或者很遥远。在中国,人们以为同性恋者不存在。在外国,人们知道同性恋者存在,但不知他们是谁。有两位人类学家给同性恋者写了一本书,题目就叫做Wordisout。然后我又猛省到自己也属于古往今来最大的一个弱势群体,就是沉默的大多数。”与理论相反的,很大程度上,“道德”是阶级利益和阶级优越感的创造物。

因此,可以说,在我们搞清楚产生道德的意志的来源是否是最广泛受认同前,道德并不是想象中神圣不可侵犯的,便如《论自由》提到的,“……不仅如老话所说是第二天性,简直是一向被误待为第一天性……”,也许《秩序》一书讲到的,“决不能将道德价值的目标与国家的目标等而视之”才是真正理性的。

但我们想要寻求的自由便真要在如尼采所说的“一切皆虚妄,一切皆允许”中谋求吗?不可能的,这样的话,社会便不称之为社会,国家则不称之为国家,由此只会导致更深一层的动乱。

归根结底,我们所要谋求的是一种能使社会正常运行的秩序,这种秩序并非一种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压力,而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平衡。在某些时候道德的规范似可扮演类似的角色,但更多的时候我们会发现道德很多方面的局限性。

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雇佣工人所付给他们的薪水的衡量水平是看他们的技术的高低,而绝不是看他们的生活质量需要多大的提高。也就是说,决定我们责任的,乃是我们从其他人提供给我们服务中所获致的利益,而不是他们在提供此类服务时所具有的品行。明显的,在此类的行为中道德是起不到作用的,也可以说如果此时可以用道德来衡量的话便是一种更大的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而在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一些国家以出于道德,维护平等为名义所出台的政策实则是一种对个人自由的蔑视。在《秩序》中就对福利制国家和累进制税收做了具体的论述。关于累进制税收,哈耶克的观点是名义上是对社会不同的收入阶层以一种公平的态度对待,内在的却是一种对人的自由的最大的侵犯。因为我们不得不承认,人人生而不同,且不论个人的体质智商,所处的家庭环境也各有千秋。在这一前提下,尊重每一个人的发展才是真正的自由的社会。那种刻意通过政策手段为收入不平等的磨平差距实则是一种更大的对人权的侵犯。而且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累进制的税收政策可以有效的抑制新兴资本的积累,保护旧有的资本团体。也就是说,是一种阻碍社会发展动力的方式,致使经济趋于僵化。简单说来便是对激励和投资的一种伤害。对于福利国家,《秩序》则直言,是走不通的旧社会主义所产生的出路,其关键还是以一种看似正义的方式渐进地增加政府的控制力度。表面上是对贫瘠的人进行救济,实则也是一种社会财产再分配。

也就是说,《秩序》一书所认为的平等的秩序并不在于确使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获致某一特定地的前途,而只在于使每个人都能平等地利用那些从本质上来讲须由政府提供的便利条件,(一切皆是可预见的)亦即一种规则只可改变我可资运用的手段,却不能规定我所必须追求的目的。

最后,再一次引用王小波的一段话来作为本文的结语:

“我认为,可以在话语的世界里分出两极。一极是圣贤的话语,这些话是自愿的捐献。另一极是沉默者的话语,这些话是强征来的税金。在这两极之间的话,全都暧昧难明:既是捐献,又是税金。在那些说话的人心里都有一个税吏”。